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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前還好有先做一下功課~比較了一下這附近幾家旅店,

最後選擇了這間M1 酒店 - 九龍真是沒選錯~服務好又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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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小型家庭旅館

商品訊息描述旅遊便宜

主要設施

  • 93 間客房
  • 咖啡廳
  • 禮車/豪華轎車服務
  • 24 小時櫃台服務
  • 空調
  •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
  • 洗衣服務
  • 禮賓服務
  • 大廳免費報紙
  • 行李寄存

闔家歡樂

  • 獨立浴室
  • 電視
  •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
  • 吹風機
  • 電梯
  • 有線電視服務

鄰近景點

  • 位於佐敦
  • 女人街 (0.8 公里)
  • 旺角電腦中心 (0.9 公里)
  • 第一次訂房
  • 玉器市場 (0.5 公里)
  • 朗豪坊購物中心 (0.8 公里)
  • The ONE (1.6 公里)


商品訊息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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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每日郵報》報導,27歲的布蘭登(Brendan Jones)在前年(2015年)聖誕節送給女朋友一本裸體照片的月曆,結果竟然引來廣大回響,在Instagram有許多效仿者。

來自雪梨的布蘭登是衛生保健方面的專家,一開始只是想給他的未婚妻一個玩笑的禮物,而用了12張在澳洲各處壯麗風景前拍的裸體照做了日曆作為聖誕禮物。但是他的幾個朋友知道後都很鼓勵他把這些照片放上Instagram,因此在2016時他開啟了這個帳號「Getnakedaustralia」。

▲送女友裸體日曆線上訂房,引領澳洲風潮。(圖/翻攝自網路)

「我們開始使用這個標籤#nakedinnature,接著在幾周之內得到人們的回響,說他們喜歡這個想法,並且詢問能不能也用他們的照片」布蘭登說他從沒想過這個小玩笑可以造成這麼大的回響。 現在這個帳號(Get Naked Australia)已經累積超過兩百萬追蹤者,#nakedinnature的標籤也累積將近三萬則照片的回響。

▲送女友裸體日曆,引領澳洲風潮。(圖/翻攝自網路)

「這並不是一個展覽,也跟性無關,就只是親近自然並且有趣」布蘭登說,這不是想要貼出傳國內訂房統體態美好的照片,而是分享各式人們生活的面貌之姿。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藝人大S「徐熙媛」老公汪小菲經營的S HOTEL,遭媒體揭露經營辛苦,11日汪小菲暴怒,在微博發出七百多字的正式聲明,要求三日內道歉,否則一定提告。

汪小菲在微博上表示,「對台灣這本《鏡週刊》公然造謠,毫無證據的誹謗感到極其無語,毫無任何依據的道聼塗説和撰寫也敢在雜誌封面上報導,難道法律在他們眼裡完全被藐視?我已決定對這本雜誌正式提告,以正視聽!還企業一個公道!」話語之中仍是相當氣憤。

聲明中,特別強調「財務吃緊」的報導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還提及,「S HOTEL於今年十一黃金周,每天都是滿房,得到很多大陸及台灣客人的支持。」更表示,「敬請《鏡週刊》於『三日』內向汪小菲先生公開道歉,且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四大報頭版各1/2版面登報道歉,否則汪小菲先生將循法律程式追究其法律責任,謹此向各界聲明。」

▲汪小菲(左)曬出女兒小玥兒的照片,神似媽媽大S。(合成圖/翻攝自微博、臉書,2017.05.29)

完整聲明如下:

汪小菲先生為捍衛名譽信用及商譽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針對鏡週刊的不實報導聲明

「鏡週刊」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出刊的第54期雜誌於封面及第8頁起以聳動不實的標題「S HOTEL財務壓力重 ?」及內容報導;但該報導的標題及內容與事實不符,對汪小菲先生的名譽權及商譽信用損害甚鉅。為此,汪小菲先生特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代為發表聲明,茲分別澄清說明並駁斥如後,以澄清事實:

一、「鏡週刊」所稱「S HOTEL財務壓力重」、「S HOTEL傳出經營辛苦」、「財務吃緊」等等云云,完全是無中生有,與事實不符。

二、「S HOTEL」於今年「十一黃金週」,每天都是滿房,得到很多大陸及台灣客人的支持。

三、「S HOTEL」請來國際知名設計師菲力普.史塔克(PHILIPPE STARCK )設計,HYG餐廳也請到丹麥米其林二星廚師指導,以平實價格提供高品質餐點,標新立異而獨具特色,廣受消費者好評。

四、未料,「鏡週刊」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出刊的第54期雜誌於封面及第8頁起以聳動不實的標題「S HOTEL財務壓力重 ?」及內容報導散佈不實內容,虛構「S HOTEL財務壓力重」、「S HOTEL傳出經營辛苦」、「財務吃緊」等等,除明顯與事實不符外,更已經嚴重損害到汪小菲先生之名譽權丶信用及「S HOTEL」商譽,令汪小菲先生非常痛心及無法接受。在此,汪小菲先生希望「鏡週刊」從現在起立刻回收已出刊的第54期雜誌及發表澄清聲明;也希望所有媒體或人士勿受不實言論誤導,再次輾轉散佈。

五、「鏡週刊」上開不實報導業已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同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等,敬請「鏡週刊」於「三日」內向汪小菲先生公開道歉,且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四大報頭版各1/2版面登報道歉,否則汪小菲先生將循法律程式追究其法律責任,謹此向各界聲明。

聲明人:汪小菲

代理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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